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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友接待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校友接待工作,增强校友归属感,促进校友与母校的交流合作,结合湖南第一师范学院(以下简称“学校”)校友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  

第二条 适用范围:校友返校活动、校庆日、学术交流、捐赠仪式、校企合作洽谈等各类校友活动。  

第三条 基本原则:热情周到、规范高效、节俭务实、注重长效。

第二章 接待范围与分类

第四条 接待对象  

1.以班级、年级、地区或行业为单位组织的校友集体返校活动。  

2.杰出校友(如省级以上荣誉获得者、知名企业家、教育界领军人物等)个人返校。  

3.校友企业代表、合作单位来访。  

4.各地校友会负责人、各年级和班级校友联络员。

第五条 接待分级

1.校级接待:省级以上领导校友、知名专家学者、大型捐赠校友、校企合作重要代表,由校领导牵头,校友会秘书处统筹。  

2.院系级接待:普通校友团体或个人返校,由所属院系负责,校友会秘书处协调资源。  

3.日常接待:散客校友参观、档案查询等,由校友会办公室直接对接。

第三章 接待流程与职责分工

第六条 前期准备  

1.预约登记:校友返校需提前与校友会秘书处联系,说明时间、人数、需求等。  

2.方案制定:校友会秘书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接待方案(含场地、食宿、校园参观、座谈流程等),做好校友返校接待安排  

3.资源协调:  

- 后勤处:协助校友会秘书处安排会议室、车辆、餐饮等  

- 宣传部:协助校友会秘书处负责摄影摄像、新闻稿发布。  

- 相关院系:组织师生代表参与座谈,提供校友在校档案资料。

- 相关部门:协助校友会秘书处处理校友关切的其它事项。

第七条 接待实施  

1.入校服务:校友凭校友卡或与校友会秘书处的预约信息入校,校友会秘书处向校友发放校徽、校园文化手册、校友会宣传资料等  

2.活动安排:  

- 校史馆、毛泽东与第一师范纪念馆定点讲解。  

- 组织“校友讲堂”“师生代表座谈会”“校友代表座谈会”等特色活动,邀请校友分享职业经验。  

3.专人陪同:校级接待由校友会秘书长全程跟进,院系级接待指派1名教师或学生志愿者对接。  

第八条 后期跟进  

1.资料归档:活动结束后3日内整理照片、视频、校友建议、校友信息等资料存档  

2.反馈机制:向校友发送满意度调查问卷,优化后续服务。  

3.长效联系:将校友纳入对应地区/行业分会,定期推送母校动态。

第四章 接待标准与经费管理

第九条 经费来源

1.学校校友工作专项经费。  

2.校友捐赠指定用于接待的款项。  

3.院系自筹经费(需符合财务制度)。  

第十条 开支标准

1.餐饮:校友接待按照会议接待的标准,参照《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》(2018年修订版)执行。  

2.住宿:优先协调校内培训中心,校外住宿按学校差旅标准执行。  

3.交通:集体活动可租用学校大巴,特殊情况需用车报批。  

4.严禁支出:高档礼品、景区门票、娱乐消费等。  

第五章 制度保障

第十一条 预约制度:未提前预约的校友,原则上不安排专项接待,可提供自助参观指引。  

第十二条 信息保密:校友联系方式、职务等信息仅限内部工作使用,不得外泄。  

第十三条 考核激励:将校友接待纳入院系年度考核,对表现突出的师生志愿者给予表彰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:如遇疫情、自然灾害等,启动应急预案,调整为线上接待或延期举办。  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友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1年12月15日


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友会(基金会)信息发布管理办法


根据我校宣传工作有关规定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有关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友会(基金会)网站、微信平台、QQ群、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友会简讯》等宣传平台的管控,特制定本办法

一、信息发布要求

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,必须弘扬主旋律,传播正能量。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
1.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;

2.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;

3.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;

4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

5.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,宣扬封建迷信;

6.散布谣言,编造和传播假新闻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;

7.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;

8.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;

9.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二、信息发布程序

1. 负责宣传工作的管理人员对宣传内容要严格审核、管理,以确保公开发布的信息的保密性、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准确性,坚决禁止不健康、不合法的信息公开发布。

2.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交由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管理人员审核,根据分级发布和分级负责原则,对照有关规定审定方可提交上网发布。

3.发布信息实行逐级审核制度,在部门网站、微信平台、QQ群发布常规信息前,由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管理人员初审,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;在学校网站和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友会简讯》发布重大信息必须由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管理人员初审,部门负责人复审,学校宣传部审核,学校主管领导核准后发布。

三、 信息审核内容

1.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秘密;

2.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;

3.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;

4.发布的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、个人造成危害;

5.发布的信息是否有利于学校的宣传和发展;

6.发布的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;

7.发布的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;

8.发布的信息格式是否正确。

四、网络平台维护

1.网络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处理网站数据,及时检查相关发布信息,一旦发现网页篡改或出现本制度第一条禁止发布的有害信息时,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、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。并保留原始记录,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。

2.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,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,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,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。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并由责任人负责消除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友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9年2月10日



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待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接待管理工作,提升接待工作效能与规范化水平,保障接待工作合规、节俭、务实、高效开展,根据《慈善法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参照《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接待,指基金会因捐赠洽谈、项目合作、交流访问、考察调研、会议活动等工作需要,接待国内外一师校友、捐赠人、合作单位、兄弟基金会、专家学者、社会贤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,在接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审批流程。

第三条 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对口对等原则:根据来访单位性质、来访事由及人员职级,由基金会对应部门或负责人对口接待。

(二)务实节俭原则:严格界定接待范围、严控接待标准,简化礼仪流程,精简陪同人员,坚决杜绝奢侈浪费行为。

(三)合规透明原则: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接待事项真实合规、票据合法有效、手续完备规范、流程公开透明。

(四)热情周到原则:在合规节俭的前提下,做到礼貌、热情、细致、周到,充分展现基金会良好社会形象。

第二章 接待范围

第四条 接待活动主要分为以下三类:

(一)重要接待:接待一师杰出校友、重要捐赠方代表、重大合作项目伙伴、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、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,以及对基金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或个人。

(二)一般接待:接待返校参加会议、座谈等活动的一师校友,以及开展常规捐赠咨询、项目洽谈、工作交流、学习考察的普通捐赠人、合作单位代表、兄弟单位同仁等。

(三)会议、活动接待:基金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、庆典、仪式、培训等活动中产生的接待任务。

第五条 严格限定接待范围。无实质性工作内容、未经批准的参观、考察、调研等活动,不予接待。与基金会工作无关联的人员,不得纳入接待范围。

第三章 接待审批与管理

第六条 实行接待审批制度。所有接待活动须事先履行申请程序,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执行。

(一)重要接待:由承办部门填写《接待审批单》,报秘书长审核,由理事长(或授权副理事长)批准。

(二)一般接待:由承办部门填写《接待审批单》,报秘书长批准。

(三)会议、活动接待:纳入会议或活动整体方案,按相关审批流程一并报批。

第四章 接待标准

第七条 接待活动应优先安排在基金会会议室或学校指定适宜场所进行。确需安排住宿、用餐、交通的,应参照湖南省相关公务接待标准,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从严控制。

第八条 用餐标准参照《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标准执行。

第五章 费用结算与报销

第九条 接待费用结算须严格按照审批预算执行,严禁超预算支出。所有接待费用报销须提供合法票据、审批单,并附邀请函(或活动通知、会议纪要、工作方案、新闻报道等)作为佐证材料。

第十条 报销流程:经办人整理齐全票据和证明材料 → 部门负责人审核 → 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合规性及标准执行情况 → 秘书长审批 → 理事长或授权副理事长签批(重要接待或大额费用)。

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,及时报销制度。不得以签单、赊账等方式结算接待费用,不得将接待费用转嫁至其他单位或个人,不得在专项捐赠资金中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接待费用。

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接待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汇总分析,形成专项分析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。

第六章 监督检查

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、监事(会)应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。秘书处应定期在内部通报接待制度执行情况。

第十四条 接待工作应自觉接受捐赠人、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第三届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。基金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规定为准。